为保障迎峰度夏(冬)期间电力供应,引导用户合理安排用电,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198号),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是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每年7、8月期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平段时段调整为9:00—16:00。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二是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触发条件由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调整为日最低气温≤-3℃或日最高气温≥35℃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加价标准仍按0.072元/千瓦时执行。
三是完善应急跨省购电预告机制。在迎峰度夏(冬)期间,因应急跨省购电产生的损益,原则上按照“月预告、周修正”方式发布。在月末3日前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公示次月应急跨省购电预计损益标准,次月内根据工商业用电量和应急跨省购电实际情况,每7天滚动修正一次并进行公示,次月结束后公示上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最终结算标准,将进一步保障用户知情权和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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